重庆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委托贷款利率,须控制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内。
二是贷款利息分利息和费用两部分收取的,之和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
三是区别对待不同贷款客户实行差别化浮动利率。
四是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和合同中“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让客户了解利率和利息类收费的内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收取与贷款有关的任何费用、要求客观接受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或通过隐蔽方式在账外收取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文章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内蒙古地方金融协会